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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缠足•妇女历史地位

2007-03-07 17:09:00 来源:博览群书 李宝臣  我有话说

中国历史上歧视妇女,压迫妇女的现象俯首可拾。然而,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妇女地位每况愈下应该是始于宋朝。此前的妇女还是非常开放的。现代化以前,一个时代的妇女地位如何,主要看上层妇女的待遇,上层妇女的社会实际地位构成文化的核心要素。古代无论中外下层妇女的社会地位都是低下的。在中国以男性为主的时代

,男尊女卑,结婚妇女受到丈夫的挟制没有自由,但同时中国又是盛产怕老婆故事的国度。

“面首”系指男宠,语出《资治通鉴》,南北朝时期,南朝第一个朝代的宋明帝的姐姐山阴公主对宋明帝说:“臣妾与陛下俱托体先帝,陛下后宫万千,臣妾独驸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为公主设面首左右三十人。”说起来,山阴公主够大胆的,尽管要求显得荒淫无耻,但是一句“事太不均”足以显示她要求姐弟之间享受同等待遇的平等意愿。这个要求足以表明当时妇女的实际地位。宋以后没有哪位公主敢向皇上提类似的要求。宋明帝答应了公主的要求,为她设置面首左右三十人。标点本的《资治通鉴》在“面首”后面加了一个逗号,这个逗号是多余的,改变了原文的意思,容易引起混乱,是左面三十人,右面三十人共六十人,还是左右总共三十人难于定论。其实,面首左右应该连读,面指的是面目清秀白净,首指的是头发乌黑,也就是说一个头发黑黑的小白脸,左右指的是亲密,与公主形影相随,常在左右,不离左右。中国人历来崇尚双声词,在社会使用中省略成“面首”。

再如清赵翼的《廿二史札记》,统计两唐书得出:唐公主三嫁者三人,再嫁者二十七人。嫁过三回的有三位,嫁过两回的有二十七位,显然,再嫁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似乎礼教也不提倡从一而终,对贞女也不太在乎,三国时文姬归汉,虽然在匈奴育有儿女,也没妨碍回来后再嫁。唐以前妇女不但拥有再嫁自由,而且能够参加公共活动,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就是真实写照。宋朝以后,妇女地位就开始降低,专门为妇女设置的礼教障碍愈来愈繁密。社会经济愈来愈发达,制度法规必然趋于细密。当行政资源与行政能量不能分门别类管辖太多的事,就要通过管人达到统治安定的目的。妇女地位低下是皇朝维护基本生产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所促成的。以唐后期为界,土地制度,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政府授田为主逐渐变成土地私有并可买卖,社会流动性提高,经济总量增大,在社会交换中保证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核心家庭的稳定,乃是政府与家庭的共同需要。因此在维护父权、夫权方面走向极致。限制妇女权利在保护家庭完整与稳定的作用比较明显,起码减少了家庭重构与财产分割重组的几率,同时维系以父亲为中心家庭血缘传递的纯正。家庭财产一向是以血缘亲疏远近排列继承顺序的,限制妇女行为的最大意义并不仅着眼于防止婚前、婚外性行为上,而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预防,阻断非父缘子女名正言顺的分割本家财产。

早婚包办与人口再生产

近代以来,争取妇女解放,提倡自由恋爱,无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大加挞伐。然而,权利意义上的批判不能代替学术研究。古人选择包办存在着不得已的历史条件。可以肯定地说,历史上人口平均寿命低,要求早婚早育,必然引起包办。这与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没有太大关系,即使唐代以前妇女比较开放的时代,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是包办的。

中国历史上自有政府人口统计起,从西汉直到明末,登记人口大约在六千万上下,近两千年的人口规模维持在一个常量上。这是通过早婚早育多育实现的。明末以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不过三十岁左右,基本上是两代共存。必然要早婚早育。

促成包办的家庭原因、文化原因、秩序原因等可以梳理的诸多原因,都是建筑在人口再生产比较急迫的基础之上的。民国以前,中国人的初婚年龄,男子一般在十六岁到十八岁,女子在十四岁到十六岁。让这样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家庭供给的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自行结婚组建家庭,显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条件。两情之间自由恋爱出自天性,不必启发教育就可以爱得死去活来,然而,谈婚论嫁组建家庭并肩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就不那样简单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却不可能成为一个人一生唯一的主题。尤其对需要养家糊口或建功立业的人尤其如此。如果能躺在他人提供生活的基础上,无忧无虑地贯彻个人意志,固然很好。但是,世上恐怕没有如此的好事,有哪一位父母甘心只做出纳,而不问由来不发表自己的感受?即使在当代,婚姻年龄普遍推迟,自由恋爱结婚已成主流,但是包办的遗俗也没有完全褪尽。干涉子女婚事的家长和依赖父母财产支持的儿女大有人在,往往造成两代人之间关系紧张乃至反目成仇。其实,文化传统在育婴方式与教育过程中,文化密码已经传递,等到儿女谈婚论嫁时,权利界限与权利维护不是什么理论问题或认识问题,而是思维惯性的问题。一方面,父母不愿意放弃在儿女身上实现自己的夙愿与推行自己的价值模式;另一方面,儿女通常愿意拒绝父母的意见,而不愿意放弃父母的财政支持。因此,两代人之间,分别不完全地继承了昔日婚俗传统。

儿女养育过程从来伴随着期望,在家庭组合发生改变之际,父母的期望即使不能完全满足,至少也要做到部分满足,否则必然产生失落与怨悔之心。作为儿女如果不愿听从父母的意见,就要立志拒绝父母的经济支持,不能只是索取而不屈服。在这一意义上,婚姻模式是一整套文化要素的组合,不能期待只保留其中利己项目而摒弃连带的义务条件。

完全的包办已是明日黄花,然而形形色色的包办变种形式,仍然作为婚姻媒介的主要形式为人们广泛使用,尤其是社会地位与经济条件都相当不错的家庭,似乎更热衷参与儿女的择偶与婚事的全过程。相反,比较贫穷的家庭倒显得比较宽松。显然,荣誉名声、地位、人品、情感投缘、利益保障与预期生活等等难以尽数的思考因素,在抉择与抉择环境中复杂化,不免使幸福擦肩而过,辜负了大好时光。实际上,人类的社会选择永远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而人们却始终不能放下两全其美的希望。所以,处于左右为难犹豫不决的十字路口,通常愿意选择等待,明日总是充满着希望的。

昔日社会把成家立业视为男人肩起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起点。家是父母给成的,业是父母赠予的。家庭无论贫富,都要为儿女的婚事操心,既然由父母决定子女的婚事,那么也必须提供婚后生活的基本条件。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尽义务,让一个十几岁的青年背上家庭包袱以后自创生路。结婚以后的业,通过家庭析产而实现。中国没有嫡长子全额继承家庭遗产制度,嫡长子虽然在宗法与祭祀方面的权力比较特殊,但是不能将这一权力扩延到家庭财产分配上。家庭财产在儿女陆续结婚时,就不断分配,即使家庭财产比较丰厚,经过分割份额变小,聚起的财富又被分开了。如果从社会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积累上看,这种每代都面临分家的财产分割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当代也常常把这一现象作为中国现代化早期的发展障碍。但是,从同胞兄弟的权利保障上看,这一做法倒是非常人性化的。

由于过去以性成熟具有生育能力的年纪作为结婚的时间(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因此,议婚的时间会更早,一般要提前一二年。所谓传统历来推崇的贞洁处女,在现实过程中并不是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大事。女子在出嫁时因不贞问题而被休回娘家的现象极其稀见。道理很简单,女儿尚未成年即已议婚放定,待到成人,轮不到怀春思欲做些出格之事,就被嫁往婆家,在娘家生活的时间不过十几年。

包办婚姻遵循的原则就是门当户对,想来,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形式,既然由父亲出面主持联姻之事,那么门第、名望、财产与道德人品与相貌介绍等等显见的因素在起作用,惟独缺少结合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家庭的社会实际地位基本决定了它的社交圈子,无论通过媒人还是借助亲朋,联姻在同一文化背景中进行。如果从经济眼光上看,社会上层的婚姻,是等价交换的,财礼(彩礼)与嫁妆是等值的,甚至嫁妆大于彩礼。联姻的目的超出一般的劳力人口转移的需要,而赋予其他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情感的用意。下层的婚姻是买卖的。在家庭父权夫权模式下,女子婚姻实际上是选择归属,把人生的绝大部分生命过程交付另外一个家庭,从此基本断绝了血缘意义的亲人关系。

对于普通人来说,核心家庭既是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组织。一个家庭的建立就意味着一位少女从属一位少男开始了自己的生活,从父权的魔掌转向夫权的掌控。女子出嫁以后,身份的家庭属性发生巨大变化,不再属于娘家家族系统,而名正言顺地成为婆家的正式成员。不言而喻,两家议婚时,必然要对劳力转让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谈判。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买卖婚姻。男方的聘礼实质上支付的是出嫁女十五六年的抚养费。毋庸赘言,买卖婚姻必须批判抛弃,但是,若想使其消亡殆尽,必须铲除相关的伴生条件,尤其要在观念上彻底更新。当代不发达地区仍大量残存类似遗风,问题的症结在于,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索要彩礼的恶俗上,而不愿放弃男性家族观念、夫权观念和限制女子与娘家往来自由等权力,总不能只希望保持并享受昔日婚俗带来的利益,而拒绝付出相应的代价。

缠足礼教意义与婚姻稳定功能

中国历史上妇女禁锢走向严密与缠足推广时代高度一致。缠足出现的年代说法不一,最早的有汉代之说,稍次的是六朝之说,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后宫舞姬?娘之说。不管出现年代的早晚,妇女缠足普及始于宋代,是普遍的共识。更晚的是元陶宗仪《辍耕录》主张的元代说,妇女缠足是为了与蒙人区别。为什么原来少数人病态审美追求,宫廷奇巧翻新,邀宠帝王的行径,能够广为民间接受?不管怎么说,对于劳动人民,摧残妇女的双脚,实在有损生活的方便。如果人们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无收益,恐怕风靡一时以后也难以为继。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错的。毋庸讳言,任何时代,人们追求美丽向来是不惜自戕自己身体的。然而,缠足无论起初还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他人的强迫。缠足是一个自五六岁开始至成年大约十年左右束缚改变脚骨自然生长的过程。不是妇女成年以后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羡慕缠足甘愿如此,也彻底丧失了缠足的生理条件。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献媚取宠为业的色情业或宫廷舞乐中人,在挖空心思寻求花样时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么启发而做的实验。不管创意来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创意者本人的行为,且不论创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宫廷舞姬或青楼舞妓,在拥有想法的年纪,也失去了自己实践的可能,一定是通过女孩来实验的。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唐的?娘究竟是创意者还是实践者,则不能定论。

妇女缠足在支撑礼教约束方面的作用极其显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谓是伴随着缠足过程而度过的。因此,缠足犹如牢笼一样,锁住女童的行动,也就锁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间,由此减低引诱私奔与被拐卖的危险。昔日家庭无论贫富,幼女若不缠足将影响日后出嫁与财礼薄厚。男人重视女子缠足,实质上是把它作为女子贞洁标志看待的。这一显见的标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经历。其二,减低女子出嫁后逃跑的风险。男女未曾谋面的包办婚姻,双方婚后发生性格冲突的几率增高,下层家庭居室简陋,没有仆役侍女和闲人专门行使看管责任。所以,妇女婚后,不管什么性质的逃跑行为,缠足都造成很难逾越的障碍。通过买卖实现的婚姻,在资金支付以后,不能不重视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妇道行为约束。缠足划定了妇女活动的空间,女人日常生活生产,诸如做饭、纺织、蓄养家禽等等并不倚重脚力,所以,男人才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缠足妇女。因而,如此摧残行为能畅行无阻一千余年,形成难以更改的习惯,甚至清朝康熙年间几次发布上谕禁止缠足,人们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样缠足不误。不过,人类生活实际需要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狠心残害妇女的双脚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为限度。当缠足与谋生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不会再无条件的沿袭仿效普遍的习俗。譬如明清两朝,运河两岸,靠运输、拉纤为生的家庭,妇女就没有缠足的,流动的生活方式注定选择天足,不管怎么说,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宫廷选淑女。选中入宫以后,皆放脚,就是为了服务奔走方便。不过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脚。盖因入宫时已13岁上下,再放脚已不可能完全恢复自然生长状态。

相比之下,旗人妇女比较幸运。入关以后,有些旗人家庭羡慕汉女小脚,有意仿效,遭到严厉禁止。虽然没能通过政府禁令改变汉人妇女缠足的实际状况,却成功地防止了旗人妇女走向深渊。只要是旗人,无论正身还是包衣,在制度上一律禁止妇女缠足。大户人家的婢妾,如果来自旗籍家生子,同样受此限制。在朝廷禁令丝毫没有松动的条件下,旗人家庭强迫自己女儿缠足要冒双重危险,在违反禁令招致惩罚的同时,还增加了女儿嫁不出去的危险。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旗人家庭可能存在着缠足婢妾,不过这些婢妾都是汉人。婢妾不是家生的,是通过购买实现的。大户人家购买汉女做婢妾,虽然可能会受到旗人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习惯的鄙视,但这毕竟这是家事,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惩罚。

婚姻转移劳力人口模式,决定了索要财礼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种种相关制约因素,再怎样批判,都是苍白无力的,做父母的把一个养育了十几年的女儿白白地送到别人家,从此与自己疏远。如果从交换公平原则上看,显然损害了女方父母的权利。有人可能会说,即使遵循原有的价值模式与运作习惯,大家都放弃了财礼,不是同样也可以达到公平吗?这个立意无大错,不过,家庭生育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儿女性比例各有不同,假如按设想操作,只便宜了男孩多的家庭,而损伤了男孩少的家庭利益,尤其是无男孩的家庭,父母日后养老必发生困难。所以,在什么样的制度文化环境中,选择什么样的权利保障方式,都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一般人来说,一定要在女儿结婚之前实现自己的权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包办也好,自由恋爱也好,结婚以后家庭稳定率比较高的,大都是门当户对的。社会学界有学者做过专门统计,夫妇双方家庭文化背景相差不多的婚姻稳定率高于家庭文化背景相差悬殊的,不是说门当户对的婚姻百分之百都稳定,世间没有这种事情。社会各类运作规则的评价,向来以管辖生效的百分率,来判定规则的好坏。某项规则管辖生效率70%,另一项同类的规则管辖生效率75%,在统计比较之后,可以说后者好于前者。如果有人设计一种规则非说可以达到100%,那也就什么都别说了。规则设计只能在思辨中网尽全利而规避全害。门当户对的婚姻存在不存在家庭冲突家庭暴力等难以尽数的问题,当然存在,只不过从婚姻稳定率上看,门当户对的婚姻远远高于门第悬殊的。超越门第,超越现实条件的自由恋爱可以演绎惊天动地的爱情故事,却不能保证日后婚姻生活一定美满与稳定。毕竟婚姻与爱情是两码事。常见一些为了爱情自由冲破罗网之后,共同生活陷于泥潭的现象,当共同抵御外力的压迫时,一致的目标构筑一致的行动,来不及也不愿意思考其他事情,风雨过后,赢得了自己做主的空间,彼此之间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等一切细节,在生活中碰撞,磨合与否决定了婚姻是否稳定。爱情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过程,而不在结果。人们争取到自由恋爱的权利,并不等于能够实现最佳的或最合适的婚姻。在保证婚姻生活细节方面,包办在当代也不失为一种婚姻模式,只要子女自己后来也愿意。无论什么方式的婚姻,做到自由的真实基础是离婚自由。只要有了如此基本保障,选择什么方式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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